鉴于甲乙双方存在水泥业务购销关系,为保证乙方从甲方购买的水泥出厂后,不因产品运输、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与出厂时的产品质量出现差异,导致最终使用者的工程建设出现问题引起产品质量投诉或纠纷,给甲方和乙方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特制订本协议。
一、甲方应确保出厂水泥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水泥验收以甲方同编号出厂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乙方委托甲方取样,封存90天,在90天内,如乙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时,则甲乙双方将乙方委托甲方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根据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GB175-2007)第10.3运输与贮存要求,水泥自甲方交付乙方后,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妥善运输、仓储、保管,确保最终水泥产品使用者使用的水泥均为合格的产品。水泥在乙方的运输、仓储、保管等过程中淋雨或受潮或与其他水泥混杂或其它原因,导致乙方从甲方购买的海螺水泥品质发生变化、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如产品最终使用者向甲方提出索赔,或产品最终使用者通过法律诉讼申请弥补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生效。